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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立法限制城市养犬 大型犬禁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42 新华网

  市区内限制养犬

  居民养犬要上“户口”

  大型犬禁入公共场所

  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养走失犬

  南昌市民不得随意养犬了。昨日,记者获悉,酝酿已久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0日获通过。《办法》就饲养条件、犬生产幼犬的处理及养犬限制范围等市民关注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区内划定限制养犬范围

  《办法》规定,该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扬子洲乡除外)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为限制养犬范围。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的,经过批准可以饲养。此外,在限制养犬范围内,居民符合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单户居住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宠物犬的范围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要到公安机关办证

  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民需要养犬的,要通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准养牌,每犬一证一牌。

  养犬人取得《犬类准养证》后30日内,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每年4月底以前,养犬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犬类准养牌、《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的换证手续。同时,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类准养牌、《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犬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

  此外,经批准饲养的犬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产之日起60日内除保留一只犬外,对其余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大型犬禁入限制区

  《办法》规定,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除军犬、警犬执行任务外,严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

  外来人员携宠物犬进入限制养犬范围,应当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无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后,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

  马戏团等演出团体携带犬类到本市演出,应当携带当地畜牧兽部门出具的犬类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限制养犬范围。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家犬免疫证》,或者给犬挂犬类准养牌和家犬免疫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此外,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未注射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严禁私自留养走失犬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有关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系狂犬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规定,限制养犬范围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兽用。

  此外,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养、走失、流浪和违章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可以按规定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规定养犬要严惩

  《办法》规定,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的,处以100元罚款;不按规定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的,对单位处以每犬1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犬50元罚款;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类准养牌、《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的,证件无效,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处以每证或每牌100元罚款;同时,违反规定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限制养犬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每犬1000元,对个人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等。(柳爱平、邹文彪)(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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