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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第26次召开常务会议 杨传堂主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0:09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讯11月12日,省长杨传堂主持召开第2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条例(草案)》、《关于青海省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新增建设用地最低出让金价格的请示》、《关于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的请示》等议题。

  会议认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资源的制约和“瓶颈”因素日益凸现。因此,为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修订该《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决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农牧民人人应当享受的、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我省农村牧区人口占总人数的60%以上,多年以来,由于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投入不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缺乏和陈旧、治疗技术和手段落后,致使农村牧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收治能力差,不能满足农牧民的就医需求,尤其在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的有效开展。为了保障农牧民的身体健康,保障农牧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力,依法推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障工作,促进农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显得十分必要。

  会议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将《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条例(草案)》修改为《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会议认为,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制定《青海省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新增建设用地最低出让金价格标准》十分必要。会议决定,对价格标准作进一步论证修订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会议认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要求,是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的需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改革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牧民、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记者 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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