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物业纠纷 业委会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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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有关人士指出,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纠纷将永无宁日 本报讯 (记者 卢士阳通讯员朱臻怡)解决各类物业纠纷,究竟谁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昨日,在市民建组织召开的物业管理论坛上,法律界人士指出,业委会如果不能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物业管理就无法以“业主为本”,纠纷也将永无宁日。 业委会其实就是“三无机构”?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章毅代理业主和物业公司打过许多官司,他说:“所谓代表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原来是个虚的‘空壳’。‘业委会’是个三无机构,无资金、无场所、无专职人员。这样的空壳怎么运作?又怎么对外承担责任?一个负不了责任的空壳又怎能维护业主的利益?” 程章毅说,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至少要具备以下内容:名称、地址、人员和组织机构、章程、资产或有保障的经费,但现有的业委会这些都均不具备。业主实际上还是一盘散沙。 如何将物业管理权还给业主? 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陈心田将目前厦门一些自治困难的居民小区内业主归结为:70%的业主对自治漠不关心,15%-20%的业主想关心但往往没有时间,剩下10%有私心的业主则会积极参与,这导致一些小区虽然成立了业委会,却无法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 有代表认为:现行的业委会产生办法是“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如此繁琐的规定,使业主自治运作非常困难。事实上,物业管理管的是公共部位,香港等海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办法是,由全体业主按照分摊的公共部位的多少比例入股,成立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以法人形式登记,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再由董事会选聘物业公司。厦门是否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将业主代表机构建设成一个完整合格的民事主体。 谁来管理业委会? 在论坛上,许多代表认为,目前政府对业委会的管理和指导还相对薄弱,因此也造成许多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了许多管理盲区。南洋大厦业委会的一位代表说,在南洋大厦物业招投标中,业委会主动请求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时,却无一部门受理。但当招投标结束,合同签订后,又指出招投标程序不合法,招投标结果无效,致使中标企业至今无法进驻本物业实施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参与招投标的物业企业的损失谁来“埋单”? 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海则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许多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叠,业委会是否可以考虑与居民委员会实行职能互动和人员重叠。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符合业主条件的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当选为业主委员会领导。 人员重叠和职能互动后,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党工委可以有效实施引导、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相信许多目前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