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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47 沈阳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羊)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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