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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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49 南方日报 |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 八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综合新华社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有身体缺陷的被执行人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未公开的发明和著作、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8种财产不得执行。对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期限1/2的时间范围内申请继续执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此外,司法解释确定了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种情形,还对执行的方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解释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