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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正式启动 室温不达标最高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56 新华网

  从今天(11月15日)开始,本市今冬供热将正式开始。记者昨天从市市政管委了解到,按市政府要求,各供热单位从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并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为做好2004年至2005年冬季供热工作,同时为方便广大市民采暖并及时反映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市市政管委昨天还公布了各区、县有关部门及大型供热企业供热电话(见附表)。

  记者同时从市市政管委获悉,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各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如果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暖的,将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如果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暖单位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采暖用户恶意拖欠供热费的问题,市市政管委表示,将继续加大追缴力度,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市市政管委同时提醒采暖用户注意,不要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如果有上述行为,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否则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将会根据有关规定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于姗姗)(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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