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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矿区,困难企业自用土地可集资合作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16 新华网

  昨日获悉,武汉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指出,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合作建房应由参加的职工家庭按照综合成本全额集资建设,建设用地须按区位价格测算,摊入综合成本,所在单位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此前,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符合条件的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可以集资建职工住宅。(完)(记者杨磊)(责任编辑:祝斌)(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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