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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欠薪、加班严重超时、使用童工、从事高危作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节假日加班没按规定加倍发放工资……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近年来,各地民工为索取欠薪不断上演的“跳楼秀”,则让我们看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一些地区、某些行业已到了令劳动者无法承受的地步。

  在这一大背景下,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昨日正式公布,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的“尚方宝剑”。

  对比《劳动法》和《条例》就不难发现,《劳动法》的重点是放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界定和违犯这些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如何监督检查部分,在《劳动法》中占的分量并不大———106条的《劳动法》,这部分内容仅有4条。这就造成了《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行之有效地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际上是《劳动法》上述4条内容的延伸和细化。这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条例》在执法思路上,也有很明显的变化:劳动监察部门从被动执法———只有劳动者投诉后才监察———到现在的主动执法: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可上门到企业检查。此外,《条例》规定,监察部门对相关侵权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一执法期限,既是对投诉的劳动者的一种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实现维权;也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无限期的调查,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损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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