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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负相应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03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松桃自治县第三完小学生家长龙秀云夫妇反映:今年3月11日,其在第三完小三年级一班读书的儿子龙文才,在上课间操时,与同班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导致右腿大腿骨折,现经治疗仍不能行走,已停课7个月。其认为孩子是在上课当中出的事学校应负有责任,而校方则认为是学生自己受的伤,不应承担责任。学生家长认为校方在逃避责任,希望就学校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在报纸上得到法律方面的解答。

  针对龙秀云夫妇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贵阳市恒易律师事务所。据该所律师杜晓霞介绍,学校对龙文才的受伤不应负主要责任。根据2002年8月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场地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学校应对其负主要责任。而龙文才在学校受伤是因为上课间操时与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造成右脚大腿骨折,其主要责任应是绊倒他的同学。当然,从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成为暂时的监护人这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如果龙文才受伤后,学校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也可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作者:朱兴兰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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