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终身不得任国企负责人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06 新华网 |
日前,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走向深入。《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办法》特别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办法》还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来源:河北日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