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明年起有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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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28 新华网 |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15日电记者从自治区就业办获悉:从2005年起,我区将启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即不再建立新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富余职工也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2007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据了解,并轨的范围包括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轨对象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含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新裁减人员。 据悉,从2005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并轨期间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前提下,主要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并轨补偿金。并轨期间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人员,认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完)(周生斌编辑) (来源:新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