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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据《新闻晚报》报道,最近,上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被其出租牟利的小区活动中心。此前,在今年9月,深圳中院对罗湖区碧岭华庭部分业主请求拥有房屋附着物、会所、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的诉求予以驳回。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权属是一个易惹纷争的问题。开发商在卖完楼后仍把持着会所、停车场等,甚至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事情在各地时有发生。本来,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平息纷争的前提,实际上,恰恰是规定出了问题,让本来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

  深圳案子中,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附表四中约定,会所、停车场等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法院认为,既然签了合同,且合同内容也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关于“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的规定,所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的裁决似乎有理有据,但它回避了一个问题:合同是不是并非基于自愿的霸王条款?

  上海业主面临相似的困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规定也不明确,给开发商通过合同占有该设施留下了空间。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正在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中。该草案规定,会所、停车场、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强加“会所、停车场等归开发商所有”的条款,购房人将很难讨价还价。

  其实,小区公共设施权属并非法律难题。我国一贯的原则是:“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法定登记、确权保护。”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地产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连片开发的小区在卖给业主后,小区业主也就享有了整片土地的使用权,该地片上的功用设施自然应属全体业主共有,让这些设施继续为开发商“合法”占有的后果只会给开发商剥夺业主占有收益权利提供机会,徒增法律纠葛。

  因此,在物权法中确立“房依地存”原则明确小区公共设施权属,对于正确维护权益,减少纷争是极有必要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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