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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定稿:微调不微 六处改动引人瞩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35 新华网

  公司法的修改过程,几乎触动到社会的每一根神经。随着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定稿,种种猜测也将化为欣喜或是叹息。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基本确定公司法修改草案,不日将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按计划,应该在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过。”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在一次学术论坛上透露。

  “虽然可能还会有所改动,但应该只是微调,不会有太大变动了。”另一位专家组成员赵旭东教授告诉记者,现在的讨论都是在8月17日形成的草案基础上进行的,只是做一些具体的技术性调整,大的框架没有明显变化。就是说,公司法修改就草案来说已经基本定稿。

  微调不微

  尽管就专家来看,目前要提交的草案较前一稿没有太大改动,但是,在一些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上,还是有些重要的修改。

  一人公司限制增多

  对于初时令人惊喜的一人公司,目前的草案规定更为详细。细化的结果是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更为严格。草案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名称中体现公司性质,并且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权利很容易过大,为避免造成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

  事实上,对于一人公司是否被允许目前还存在争议,不过,大部分学者和领导组成员认为成立一人公司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不久前日本公司法修改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就有松动。”赵旭东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公司法是参照日本公司法制定的,因此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对我们来说非常有借鉴意义。以前日本公司法中也是不允许一人公司的,而现在的松动,是经济发展趋势的产物,我们也同样应当顺应这种趋势。

  股权也可出资

  对于最低资本额(即注册资本)的规定终于在“讨价还价”中落定。江平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将从现在的五十万、三十万、十万统统降低到五万。并且,目前的公司法草案中还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可以分期两年内缴清,第一次缴纳20%即可。

  “现在的草案中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赵旭东告诉记者这是一个好消息,经过不断争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中技术出资和资金出资的比例被取消了,以前只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可以变通,现在不再有这样的区别。并且,股权也被允许可以作为出资,这已经写进目前的草案。

  “当然拿股权来出资以后,股权价值怎么评估,对公司债权人会有哪些风险,有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江平提出一些很实际的问题,包括拿股权来出资,在会计账目上怎么体现都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不过,包括赵旭东在内的专家还有所遗憾,认为债权、劳务和信用也应当可以作为出资形式。但由于相关国家机关更多地考虑到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变现性比较难确定,目前时机还没有成熟,所以否定了这个建议。而劳务和信用由于难以估算价值,就相应不易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因而也被否决。

  股权不能自然继承

  原草案中第38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的草案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不能自然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家史际春教授认为,原规定将财产权继承与身份权继承混同起来,有失妥当;而赵旭东则认为,股东资格的继承并非完全不合理,重要的是看重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还是资合性,而公司应该更看重后者,继承就未尝不可,两种规定都有合理性。

  经理权限章程定

  从现在的公司法草案看到,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代替了强制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给我们的公司,给我们的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江平解释说,国家减少这种强力性的干预,跟我们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一致。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事最好让他们自己去解决,国家不要管闲事了。

  公司法草案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中,对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的变成约定了。经理究竟多大权限,法律不再做明文规定。现行公司法中是用列举的方式,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有哪些职权,经理有哪些职权,都给你罗列全了。“可是经理和三会不一样,三会是公司的意思机构,我们法律上来讲,股东会是决策机构,重大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而经理人是执行机构。”江平解释说,经理是执行人,执行人权利多大,应由股东会决定,由章程决定,由董事会决定。所以现在的修改是这样写的,经理的权限由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职工进入监事会

  让人感到欣喜的是,“新的草案中规定了,职工代表要进入监事会。”赵旭东告诉记者,由于受到英美法系和德国法中对“利益相关者”同样应当重视的理论影响,我们在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也融入了这一理念。职工作为公司利益的相关者,应当有权对公司的运行状况知情。

  目前,只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中规定要设职工代表,而现在的草案中则规定要在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中设立1/3的职工代表。

  按照专家们的想法,还应当让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而就目前来看还是不可能实现的,要触动投资者的利益。“毕竟我们现在更多地是在吸引投资、鼓励投资,如果一下做出这么大的改变,可能会影响投资。”

  只能一步一步来了,赵旭东说。不过现在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已经是个很大的进步,这一条是在全国总工会的建议下加入的。无论如何,这种规定也是对职工,或者说对人的重视的体现。

  公司注销 债务难逃

  此次修改对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有所完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公司侵权被发现前,公司已经注销,没有了法人资格,债权人上告无门。江平说,这次明确规定,在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但小股东有退股权。依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在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退股以保障其权益。

  另外,现在的公司法草案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即使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其他原因被工商管理部门把法人资格注销了,但是只要清算没有完毕,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公司、管理人员、财产都没了,只要公司有剩余的财产,即使被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资产信用基础缺失

  尽管领导小组、专家小组投注了大量心血修改这部被称为市场运行“圣经”的法律,可是,当新的公司法开始运行时,谁能保证公司就能够在预期的轨道上正常运转呢?赵旭东提出了这个问题。

  由于观念所限和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一直习惯于用资本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信用,从立法、司法乃至学理,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而事实上,这种以注册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无数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

  赵旭东曾专门著有《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论文研究这一问题。他认为,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专家认为,如果公司法不是建立在资产信用的基础上,那么效果将大打折扣。公司的资产信用就是公司资产的独立性,而要保证这一点,就是要杜绝公司资产的转移,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惟一路径。不是注册资本,而是资产负债表更能反映一个运营着的公司的信用。

  但习惯根深蒂固,一时间难以改变。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专门召开会议,并建议对公司进行强制性审计,因为公司内部的会计肯定无法保证账目的真实性,而一个外部的机构相对要公正得多。而注会协会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原因出于多种考虑,一是注会协会此举被有些人认为有为自己拉生意之嫌,二是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诚信都是在被质疑之中,用这种方式也无法保证公正真实。

  争议还在继续,对于资产信用如何保障,也许只能等待,等待观念的改变和实践的发展。(记者 王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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