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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4:24 新华网

  近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保护责任计划书”,该证人当即出示了四份关键证据,使一个山重水复的大要案势如破竹,仅3天,一名腐败分子就被送进了看守所。

  侦破案件需要人证和物证,而证人需要保护。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

  为解决证人保护工作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难题,今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据业内人士评价,该规定具有多项突破。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此前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该规定对保护程序的启动明确了两种方式,即依办案检察官的职权启动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当证人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件承办人可依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自己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保护程序。对保护程序的终止,规定列举了5种情形。即: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证人主动提出终止保护工作的;完成《证人保护计划书》所列内容的;对证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的。(记者徐选礼)

  短评:

  评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始终是一场殊死较量。警察和检察官在进行侦查的同时,犯罪分子也时刻在实施着反侦查的行为,双方矛盾和斗争的焦点就是证据。谁掌控了证据(特别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谁就赢得了全局。而在证据体系中,证人尤其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双方都对证人着力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代表正义一方的警察和检察官以法律和道义的名义,希望证人勇敢地站出来揭露犯罪,而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则是犯罪分子的惯常伎俩,以此达到阻止证人作证的目的。

  证人不愿作证的背后有着种种原因,其中害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是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我们尽可以指责不愿作证的公民没有法律义务意识,缺乏正义感,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在攸关一个人的性命时,道义的力量是有限的,毕竟我们不能逼着每一个人去做英雄。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就是这方面一个可喜的突破,它所规定的有关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对证人的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实践中也见到了成效。当然这还是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初步探索和尝试,离证人保护法的制定出台还相距甚远,但是这种探索是积极的、有益的,也许它将成为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沈海平)(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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