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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薪 逾期不付加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5:07 北京晨报

  单位欠薪 逾期不付加倍赔根据下月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赔偿额是应付额的50%至1倍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日前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超过劳动部门限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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