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审批监督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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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6:39 人民网 |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并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采取听取审议政府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报告的方式进行的。而政府在财政收支和财政审计的过程中担当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很不合理。笔者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 我国的审计监督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运行的基本原则就是行政从属性,即必须接受本级政府的行政领导。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首先要向同级政府领导人汇报,在听取领导意见后才能作出审计结论,使某些问题在审计结论中难以如实反映出来。审计报告成为政府自己评价自己的报告。审计机关在角色担任上的交叉,必然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使,其审计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体地位也受到了较大制约。而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了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了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 当然,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刘洪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