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明确旅游者七项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4:5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推出《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北京40多家旅行社见证了这一时刻,并表示将尽快使用新合同。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新出台的文本,赋予旅游者选择旅行社等7项权利以及对旅行社给予必要协助等7项义务;赋予旅行社核实旅游者所提供的信息等4项权利,并明确了投保责任保险等8项义务。文本特别强调: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文本还对“实际游览时间无法保障”、“旅游行程中购物安排过多”、“旅行社单方变更旅游安排导致投诉较多”、容易引发歧义的“行程时间”等投诉热点也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官员表示,示范文本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文本由《使用说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个部分组成。

  旅游者有7项权利

  文本特别强调: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还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解约责任、补救责任、免责事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了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比如:旅游者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问题、旅行社代办手续存在瑕疵的问题、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问题、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成行前解约的费用承担问题等,文本都给予了明确、合理的规定。

  《通用条款》明确了旅游活动中具有共性的内容。对于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权利义务的转让、不成团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个性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填写补充。

  给投诉热点“支招”

  文本针对当前投诉热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如:针对消费者经常投诉的旅游过程中实际游览时间无法保障的问题,文本明确要求:旅行社在填写旅游线路的同时,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旅游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实际游览时间未达到约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旅游行程中购物安排过多的问题,文本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作出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以便于旅游者监督合同的履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文本还对旅游费用中包含和不包含的项目做了列举式的说明。针对过去因旅行社单方变更旅游安排导致投诉较多的情况,文本规定:对于确因意料之外的因素需要对旅游行程作出临时调整的,旅行社应当征询旅游团队成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文本对容易引发歧义的“行程时间”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对成人团费与儿童团费加以区别。文本还规定: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不公平条款与文本条款对照

  不公平条款:“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80%的赔偿金。”

  文本条款: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哪一种方式解决:(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4)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不公平条款:“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文本条款: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不公平条款: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文本条款: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

  不公平条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文本条款: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2/3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2/3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不公平条款:“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文本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16日 第六版)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第六届孙子兵法研讨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2004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