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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15日起施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5日电 1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15日起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何种情况下该上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办理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统筹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使用农民工的本市用人单位和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埠进津承揽施工工程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

  缴费基数有何规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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