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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属实赢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50 南方日报

  《中国改革》披露一家国企改革问题惹来590万索赔

  媒体报道属实赢了官司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黄焕葆 王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所办杂志《中国改革》,下称《中国改革》)因为报道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惹来名誉权诉讼,被索赔590万元巨款。近日,该官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中国改革》胜诉。

  媒体揭露国资流失

  企业认为严重失实

  由温铁军任总编辑的《中国改革》在去年第七期推出一组关于国企改革的文章,其中包括该刊记者撰写的对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下称侨房公司)改革问题的采访报道。该报道着重反映了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该报道,侨房公司原本是一家业绩优良的房地产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赢利2500万元,资产积累达到10亿元,其中仅属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积累就有3000多万元。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这家企业的经营业绩一直徘徊不前。2002年,侨房公司的经营状况为负的2956.55万元。这组报道还提到改革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待遇差异,即在原公司有30多人被辞的情况下,总经理的年奖励仍保持为30万元。

  《中国改革》的文章刊登后,侨房公司认为,文章严重失实,损害了公司名誉,伤害了职工感情,于是以报道不实为由,将《中国改革》告上法庭。侨房公司提出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报道真实没有恶意

  维护公共利益没错

  今年10月1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为标准。

  判决书说,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只要新闻内容有上述消息来源作为支撑,采访记者没有道听途说或者捏造内容,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即使报道的内容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另外,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

  据此,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国改革》的报道,是该刊记者根据自己获取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撰写的。这些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报道的主要内容以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这些报道,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都长远受益的改革举措,鞭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思路。所以报道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因而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者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些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

  因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侨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10元由侨房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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