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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岂能说了不算? 红十字会讨要500万元捐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53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诉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齐通康公司支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

  2001年8月14日,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和红十字会总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宣传募捐活动,通康集团捐赠500万元用于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宣传;捐赠500万元用于“中华骨髓库”总库购置配套设备及资助两个地方红十字会的分库建设;提供该企业价值1000万元的上市产品2000万盒作为“中华骨髓库”的义卖品,义卖收入按每盒0.50元提取公益资金用于“中华骨髓库”的检测费用;红十字会总会将授予通康集团董事长董占义“慈善大使”称号并在所捐设备的明显位置使用标牌为通康集团留名;通康集团应在协议生效后先期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其他资金按照双方约定时间落实到位。

  协议签订后,红十字总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聘请董占义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慈善大使”,并授予董占义中国红十字勋章。但此后齐通康公司未履行协议。经查,通康集团并未成立。2003年,红十字总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齐通康公司支付首批捐赠款500万元。

  法院认为,通康集团并未成立,齐通康公司与红十字总会订立的捐赠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属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齐通康公司应支付500万元捐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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