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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把脉”医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0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虞启忠 曹丽珍 王茸)由南京日报、团市委、江苏教育电视台《服务到家》、南京新闻台《周静说法》共同举办的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14日上午8点30分在广东路市民广场正式开始,尽管下着蒙蒙细雨,但4名专业律师、团市委心理咨询专家团及南京万家帮和百江液化气服务队咨询台前依旧围满了人。

  外地患者冒雨求助律师

  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是医学硕士,长期从事人身伤害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刚落座,就被从仪征赶来的患者申女士拉住:2000年2月她在仪征某医院剖腹产后伤口感染,经该院B超及膀胱镜检查诊断为“膀胱肿瘤”,于同年9月1日进行膀胱部分切除、子宫全切除手术。术后又出现左侧输尿管梗阻,右输尿管返流,双肾积水等更严重的病情。先后6次在几家大医院治疗无果,须终身背尿袋。

  对此,王金宝律师分析,仪征某医院在这段过程中存在剖腹产手术消毒不严,处置不当过错,导致患者出现盆腔感染。而手术中未经快速病检以确定恶性肿瘤的诊断,即切除患者重要脏器,违反诊疗常规等,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失行为,所以申女士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通过诉讼维权。

  正确处理纠纷须走出误区

  针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王金宝律师提醒注意三个误区。一是把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相当复杂。时间上多数发生在诊疗护理终结后,也有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的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确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导致病员发生不良后果,其中少数已构成医疗事故,但多数是无诊疗护理过失,或有诊疗护理过失,但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两者有本质不同。

  二是认为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可见,再高明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三是把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病人或家属不能漫天要价,医疗单位也不要花钱买“太平”。

  王律师说,要正确处理医患纠纷,首先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直接诉讼维权,而不是大吵大闹。医院在出现纠纷后,须专门成立调查机构,做好沟通,要勇于承担过失造成的危害。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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