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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28 南方都市报

  证人受威胁可申请保护,证人信息不得透露……宝安检方立规保护证人

  深圳首创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尚未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国内多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呼吁就此立法,但一直未有突破。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日前专门出台《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破解证人保护诸多难题。法律专家称,此举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宝安区检察院的这项规定自今年8月悄然启动以来,三个月已有多起案件通过保护证人,使证人获得安全感愿意作证,从而破解办案中的僵局。

  本报讯近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该规定中称,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证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必要保护的人员,保护侧重在事前保护,证人保护启动既可由办案人提起,也可由证人提起,提起后将由公检法或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保护,如果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保护级别将升级为成立证人保护小组,由办案人和司法警察对其进行保护。

  规定中还对证人权利予以充分保障: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办案人员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除直接的人身、财产威胁外,变相的名誉和荣誉权及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权利也被列出防范范围。

  如何对证人进行保密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规定中也对此予以明确:办案人不得披露证人信息材料,不愿公开姓名的作证者,可隐匿其真实情况,也允许以视听材料提供证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时,要求隐匿证人信息。宣传报道中不得透露证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为保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还规定“污点证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该规定的出台,业内人士评价认为具有多项突破,是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方面所制定的最为系统和全面的一项制度,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办案人提出或证人提出而启动:保护随着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或证人完成任务并主动提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及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而终止,此前这在国内一直是个空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易延友博士认为,以规定的形式对证人保护予以规范化,对我国的证人保护有进步意义。但他同时认为,规定中的保护仍是事前保护为主,而对证人的威胁多在事后,这方面意识仍待加强,他同时也认为,事后保护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而非一个地方检察院力所能及。

  规定解密

  规定破解证人八大担忧

  担忧一: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

  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移送法庭备查;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受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隐匿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身份资料;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宣传报道时,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担忧二:受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干扰

  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担忧三: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规定:人身安全方面,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安全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临时性人身保护;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证人作证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居所提供条件。

  财产方面,证人的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或破坏时,检察院在证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严重损害或破坏证人重大财产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担忧四:司法机关侵害证人

  规定: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检察院保障证人对于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出控告的投诉渠道。承担保护责任的办案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担忧五:证人亲属受到侵害

  规定:保护对象还包括证人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以及基于其他必要理由而需要提供保护的其他人员。

  担忧六:作证影响工作和收入

  规定: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担忧七:保护不能及时有效

  规定:检察长领导全院的证人保护工作。案件承办人认为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证人人身、重大财产利益、重大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侵害,可以专门设立证人保护小组直接承担证人保护工作。

  担忧八:不能按意愿客观作证

  规定: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办案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保障证人对其所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办案人员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证人在作证中所作的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

  证人保护案例

  “污点证人”被从轻处理

  证人A是该院查办的宝安区某局局长受贿案件的行贿人之一,在调查初期,A由于担心被打击报复和承担行贿法律责任,拒证心理严重,拒不配合作证。针对A的拒证心理,办案人员向其说明检察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促成其转化为污点证人。在了解污点证人的保护措施之后,A交待了其为承包工程而向该局局长行贿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A被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成为该受贿案的证人之一。后来检察机关再次找A调查取证,为不耽误其生意,调查人员远赴上海在其指定地点完成取证。

  作证老同学案身份获保密

  B是宝安区检察院查办深圳市某公司副总经理尹某贪污一百多万元大案的证人,其与尹某是老同学,中国人特有的对人情关系的重视让B有种种顾虑而迟迟不敢作证。检察人员在整个取证过程中按有关规定严格防止暴露B的证人身份,调查在无任何第三方知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最后B履行了作证的义务,而其原本的担忧并未成为现实,其证人身份连其家人也不知道。

  报复证人凶手被擒

  罪犯刘某是该院侦破的一挪用公款案的被告,刑满释放后不久,其原先案件的证人D即在街头无端被打,宝安区检察院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人身报复事件,随即督促管辖派出所尽快查办。经调查,果为刘某对周某作证指证其犯罪行为怀恨在心,释放后仍耿耿于怀而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拦截殴打周某,刘某很快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写:本报记者 张国栋 通讯员 吴军 黄晟 制图:吴山

  图:

  重庆一户作证人家的窗玻璃被报复者打烂。

  为更好实施证人的权利义务,四川省法院系统首次尝试证人宣誓作证。

  谁来保护证人的安全和隐私?国内多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呼吁就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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