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监督员首次监督职务犯罪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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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30 新华网 | ||||||||
日前,黔西南自治州检察院3名人民监督员监督了一起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同意自治州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金某的决定。这是我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首起案件。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可实施监督。
经检察机关初步查明:兴仁县城东管理新区管委会主任金某,在任县煤炭局局长、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两次涉嫌贪污公款70多万元。该州检察院10月21日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金某。10月29日,金某以不是贪污为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服逮捕申诉材料。自治州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将本案交由人民监督员审查监督,并告知金某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的3位审查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基本情况。金某表示不要求这3位人民监督员回避。 3位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程序,在审查案件有关材料基础上,专门听取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一致同意黔西南自治州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金某的决定。作者:周以明(来源:贵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