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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9 东方网-劳动报

  《劳权》专刊:最近我的一位朋友收到公司的解聘函,要解除与其签订的8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解聘理由非常荒唐,并且我的朋友为了这份工作,辞去了原先一份待遇非常优厚的工作。基于公司的解聘给他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我的朋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履行期限内的所有工资作为解聘经济补偿费用,不知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LeeLee:从您朋友的案例中,我们得到了两个信息:一、公司滥用解聘权;二、您朋友将解聘损失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其实,判断解聘的合法性和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对应不同的解决方案。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合法地解除了其劳动关系,那么他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并与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解聘意见,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严格依据法律而确定。目前,经济补偿金不作为损失赔偿金,两者的计算没有必然联系。

  依据相关的规定,解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工资收入就是劳动者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按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

  除了计算的基数外,法律法规对于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时间也由直接的规定,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获得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就剩余时间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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