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发生变化,醉酒骑自行车要罚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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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51 南京报业网 |
《道条》对各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经做出了一个具体的处罚标准(明年元旦起施行),记者从中摘取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行人和乘车人篇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罚款20元: 1、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2、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3、向车外抛物品的; 4、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5元罚款。 非机动车篇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罚款50元: 1、醉酒驾车的; 2、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弯的; 3、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20元罚款。 单位篇 1、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2、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人篇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罚款200元: 1、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4、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5、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其他违法行为篇 1、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4、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将罚款1000元; 5、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5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金陵晚报记者 阳江涛 (编辑 爱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