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民政府出台《规定》"红头文件"必须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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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00 乌鲁木齐晚报 |
从12月1日起,新疆各级政府印发的“红头文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限制公民权利或者设定行政处罚等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以后“红头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要求,“红头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此外,“红头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今后,“红头文件”草案送审稿应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审核内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具体规定是否合理、适当;是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 《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均须依此制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适用此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李敏燕 (来源:新疆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