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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规定要求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会见 48小时内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12 法制日报

  辽宁出台规定要求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会见 48小时内安排

  本报讯(记者阎永纬)辽宁省五家政法机关11月中旬联合发布规定,要求办案机关在48小时内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做出安排。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办案部门或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律师会见申请,并办理会见的相关事宜,提供会见场所,保障会见时间和次数;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律师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该规定还对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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