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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少女被强奸案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20 兰州晨报

  山丹少女被强奸案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警方正在全力侦查焦点:小燕到底多大了

  11月8日,本报独家报道了山丹少女小燕被强奸一案后,社会反响极其强烈,网民也通过网络纷纷发表评论,仅新浪网友的评论在两三天里就达到了数千条之多。此案也引起了中央有关部门和省上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社会高度关注此案的情况下,山丹的司法部门是如何看待小燕的年龄认定、小燕是否被囚禁轮奸以及骨龄鉴定等读者及网民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呢?

  11月13日,本报记者再次赶往山丹进行采访。 家属:上访反映“办案不公”

  2004年2月25日,家住山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楼的刘世伟到山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女儿小燕(化名,系山丹二中初二年级学生)于2004年2月15日离家出走,后于2月25日在山丹县胜利小区一居民房内找到,当时发现地上有大量使用过的卫生纸团,并发现室内的床上及被套上有可疑的痕迹,遂怀疑女儿被他人强奸。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组成专案组,分别于2月27日、29日对涉案嫌疑人马玉春、马行键、韩翔、李小斌刑事拘留,并于5月15日在兰州将潜逃的嫌疑人马行文抓获。而在此前的4月2日,山丹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对马玉春、马行健、韩翔、李晓斌四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山丹县公安局于4月4日对四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9月3日,马行文以强奸罪被山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燕的家人认为四人被取保候审和马行文被判三年量刑畸轻,是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所致,并多次找省、市、县领导反映情况。张掖市政法委书记王军说,小燕的遭遇令人同情,在司法机关处理该案的过程中,各级部门转来的小燕家人的情况反映,差不多能装下一麻袋,政法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公安局:小燕有5个“生日”

  小燕在被家人找到并报案后,称自己被马玉春等人强奸,而马玉春等四人均表示是小燕的自愿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自愿与否,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马玉春等四人能否构成强奸罪,小燕的年龄问题成了关键。接受记者采访的山丹县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均表示,之所以对马玉春等四人不予批捕,退回公安部门继续侦查,主要是公安部门侦查的小燕的年龄有疑点。

  负责办理此案的邹成伟警员告诉记者,在此案侦破中,他们发现小燕出现了5个年龄,在清泉派出所户口登记册上是生于1992年12月4日;在陈户乡陈户村户口登记册上是生于1990年3月;在其东街小学四年级学籍卡登记档案上是生于1989年9月8日;在其日记中记载是1989年10月5日;在其日记中记载2003年11月21日被马行文、马玉春欺负时是14岁的少女。按照法律规定,派出所户籍登记册上的记载最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小燕是超计划生育的,其户口上的生日是后来村上根据听说补登的,按照户口年龄推算,她上小学时应该是3岁9个月,除小燕年龄的登记程序不合法外,其入学年龄明显偏低也有疑点。为了弄清小燕的年龄问题,公安部门先后调取了户籍证明、走访了小燕的亲人和曾经想抱养她的人员及邻居、到小燕父亲打工的宁夏白芨矿区以及小燕上过学的学校调查,并派人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骨龄鉴定,因小燕是逃避计划生育在外地出生的,既没有孕情档案也没有医院的接生记载,在小燕所谓上过学的学校调查后,学校既无记载也没人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关于小燕年龄上的疑点无法排除。检察院:不符合轮奸事实

  山丹县检察院丁检察长说,公安机关将马玉春等人涉嫌强奸请求批捕的材料移送过来后,检委会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讨论,除小燕本人的陈述外,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小燕是被强奸的,且小燕和几名嫌疑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和不同的人发生的,不符合轮奸的事实,小燕在离家出走的11天中,其行动是自由的,有人能够证明其间曾经见到小燕在马路边买过啤酒、吃过麻辣粉。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小燕的年龄问题中也有疑点。因此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批准逮捕。检察官:骨龄鉴定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小燕的家人提出,公安部曾对小燕做了骨龄鉴定,结论是小燕不满14周岁,而检察机关及法院在审查、审理该案时,对此有利证据不做使用,使几名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对此,检察院的单永召检察官告诉记者,公安部的骨龄鉴定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单检察官说,未成年人的骨龄鉴定技术目前还不是很成熟,因此公安部在鉴定后出具的是骨龄鉴定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了解,骨龄鉴定与实际年龄的差距在一至两年,因此高法和高检也有对骨龄鉴定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的解释。司法机关在使用该证据时,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法院:判刑三年有法可依

  在该案中,5名嫌犯中目前只有马行文一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对强奸罪最轻的刑罚。那么,对此案的判决是否量刑畸轻呢?山丹县人民法院王院长和刑事审判庭曹庭长告诉记者,马行文强奸小燕一案,有马行文及小燕的口供,也有马玉春和宾馆老板娘的证词加以证明。因在该案审理时,小燕的年龄问题还存在争议,在没有证据支持小燕是幼女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精神,按照普通强奸案件来对该案作出判决。且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马行文有违背小燕意志的行为,但实施暴力手段并不明显,因此该案法庭量刑符合我国当前的法治精神。

  王院长说,法院判决以后,如果公安机关在以后的侦查中能查清楚小燕被强奸时还是幼女,法院将按照漏罪对马行文重新作出新的判决。因此,在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小燕是幼女的情况下,法律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告,这也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专家:检察机关不批捕是明智的

  就检察机关对马玉春等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之事,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省委党校法律研究室张

  仁教授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侵害对象甚至侵害人年龄有多种说法的情况。

  那么,在多种说法中如何确定侵害对象的年龄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7月22日在回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时答复:“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张教授认为,就此案而言,当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其他嫌疑人的做法是明智和合法的选择。

  本报记者王聪朱静渊(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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