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监督致上亿资金被骗 陕西2国企负责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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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44 新华网 |
新华网西安11月16日电(尹超)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既没有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也没有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国家1亿多元资金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他人骗取。闫源、陈幸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闫源1987年10月担任陕西省工商银行副总会计师兼会计出纳处处长,1993年1月被免去职务。同年2月任陕西通宝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随后,闫源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或集体决策的情况下,滥用其在陕西省工行任副总会计师兼主管会计出纳处工作的职权,指使时任会计出纳处处长的张长庚采用挤占成本、截留利息收入等手段,于1993年至1995年将省工行联行往来结算资金1.03亿元人民币转出通宝公司,又指使张长庚于1993年5月11日,将1500万元直接转给陕西一名为“经金”的公司。 1993年五六月间,曾任通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陈幸将伪造的4500万元易货贸易合同交给会计做账,并将该款转给香港人杨秉忠、杨献忠。随后,陈、闫又以这种方式多次给二杨转款。1996年,闫源得知二杨已将转去的1.18亿元全部用完,且一直不予归还。1998年至2000年,为应付审计署对通宝公司的审计,二人找他人伪造5张借款1.18亿元的借据及其他证明文件。该款至今未追回。 2003年5月23日,闫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取保候审;12月,陈幸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