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报评论指出:“公投”动议企图挑战国家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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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5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十六日电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昨日讨论个别议员提出的“零七/零八年普选公投议案”。行政长官董建华和中央驻港联络办主任高祀仁先后发表谈话,强调反对“公投动议”的立场。香港舆论普遍认为,不理会基本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企图以“公投”的方式处理零七/零八年选举,显然是对国家宪政体制的挑战。 香港《文汇报》的社评说,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中央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拥有决定权,这是“一国”原则的体现,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社评说,香港的政制发展无论内部达成什么共识,都须得到中央的认可才能实行,这是不可改变的宪制事实。香港发展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尊重国家的宪政体制,增加与中央之间的理解和互信。极少数“民主派”人士以为依靠“公投”与中央抗争,就能够迫使中央接受“零七/零八年双普选”。这恰恰犯了“一国两制”条件下香港发展民主的大忌,只会给香港民主的发展增添障碍。事实上,香港社会的对抗性思维及行动越少,民主的发展就越顺利。“民主派”人士能否改变对抗性思维,是香港发展民主的一个关键。 《大公报》的社评说,“公投”动议之荒谬,在于完全无视基本法的地位和公然向“一国两制”作出疯狂进攻。香港不是独立政治实体、不是主权国;香港的宪制权力来自中央授予。基本法就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已依法作出了零七零八不实行普选的决定。在此种情况下,仍有人公然提出要就“零七零八双普选”进行“公投”,试问置“一国”主权、置基本法尊严、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权责于何地?如果特区可以就政制问题进行“公投”,还有什么不可以“公投”?宣告独立或欢迎英国人重新实行殖民管治是否也可以“公投”?社评指出,本届立法会未来的动向,令人关注。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公投”之类涉及香港政治体制的动议已超逾议员十项职能的范围,根本不能在立法会包括委员会上提出。张超雄公然提出“公投”动议,又一次挑起不必要的政治争拗,令港人社会不安,影响特区和中央的良好关系,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政治挑行为,必须受到严厉谴责。 《香港商报》社评说,这个提案既于法无据,又于港有害,而且备受各界强烈批评和谴责,所以张超雄和他的一班唱和者辩解说,公投动议无法律约束力,只是咨询市民的看法,让市民直接表达意见云云。可是无论他们如何包装,都不能改变公投违背基本法的实质和事实。 社评指出,只要对世界各国政治和法律常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全民公投’是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和政治含义的,往往是一个国家出现争议性极大的重大事项时,才诉诸民意的一种法定机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中,都没有任何关于公投的内容。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