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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国家权力机关,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7:05 人民网

  在去年非典危机中启动的“问责制”对政府扭转被动局面、恢复公信力功不可没,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热烈讨论,“问责制”的建立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年4月中旬,因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特大井喷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北京密云灯会特大死伤事故,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长刚占标、密云县长张文相继引咎辞职。4月下旬,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中,涉及失职违规的8名政府和有关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分别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这标志着“问责制”已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在为“问责制”叫好的同时,笔者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问责制”如何?

  目前,虽然宪法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接受监督作了原则的规定,但如何操作却无从下手,导致了国家权力机关无错可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责可究的“无责”状态。这是非常有害的。从法理要求看,“权责对等”是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无责”的“特权”显然与“权责对等”是相违背的,失去责任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从哲学角度看,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责任的体现,责任是促进权力有效行使的动力,没有责任就没有动力,就会产生惰性,致使权力闲置不用或是运行效果淡化。从工作实践看,国家权力机关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弱化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社会地位,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只有在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问责制”,用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或承担机制以及各种监督手段加以督促,才能使其树立起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责任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问责制”,是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应有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但如何操作值得我们研究。“问责制”,首先是“问”,这涉及谁来问,问谁,怎么问,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等,这都尚待明确;其次是“责”,就是要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也有必要进行细化;再就是需要落实一个“制”字,即把所有的“问”和“责”法制化、制度化。(山东省昌邑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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