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红头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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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20:34 人民网 |
本报乌鲁木齐11月16日电记者王慧敏报道:从12月1日起,新疆各级政府印发的“红头文件”将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日前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所做的规定。 这项规定的中心点是强调依法行政。今后任何“红头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权利,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红头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红头文件”草案送审稿应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