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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向宪法宣誓说真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0:07 红网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日前首创证人保护制度。对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还专门给予经济补偿。(见11月16日《新京报》报道)

  这是一则好消息。当前,证人出庭率低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碍于情面,作证要耗费时间精力又得不到补偿,国人普遍存在畏讼心理等等,都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因此,法律界早就有人呼吁建立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可以预见,随着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越来越多的证人会走上法庭。但是,证人作伪证怎么办?

  在很多好莱坞电影里常有这样的情节:证人到法庭作证时要手托圣经或握拳举臂,面对法庭宣誓。这就是西方普遍实行的证人宣誓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让证人说真话。

  在法庭这种神圣的场所宣誓,能够唤起证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树立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和畏惧感,促使其如实作证。与此同时,这种议式表明证人是在对法律负责,而非存心与被告人过不出,可以缓解被告人对证人的敌对心理。通过宣誓,证人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在道德上还具有约束力,使证人能诚实地说出每句话。这种“内心约束力”为预防伪证设置了一道防线。

  在我国,证人应向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宣誓。2001年,厦门思明区法院要求在证人法庭上用左手按住宪法文本并宣读:“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仪式和誓词现已被多家法院采用,但未在全国法院系统正式实行。

  如果辛辛苦苦保护的证人到头来在法庭上说假话,就得不偿失,所以要保障证人说真话。除了法律对作伪证予以惩处,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外,从长远来看,还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用。(稿源:红网)(作者:柳长盛)(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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