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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5: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截至2004年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三是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当记者问及《暂行办法》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手段时,这位负责人说,《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资金想借此通道转移出境。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财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国际收支风险时,这位负责人说,《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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