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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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5: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高翔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宪法中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宪法层面保护私有财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实际,否定了旧中国保护极少数人私人财产权利的旧的法律体系,将帝国主义、封建官僚和大地主阶级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支配。但是,对旧中国私人财产权利法律体系的否定,并不是对私有财产权这一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否定。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性质与内容是由该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私有制社会的财产权利只是保护少数财产所有者在生产中无偿占有无产者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公有制社会中的财产权利保护则是为了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合乎人类理性和正义原则的社会形态。虽然我们对私有财产及其财产权利有过偏激的认识和做法,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从未一般和简单地否定私有财产权利。事实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各个时期,对私有财产权都有过严格的政策界限,并根据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私有财产权利的政策和法规做过相应的调整,从总体上保护了人民的正当利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对私有财产存在的客观性及其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不断加深。这一点可以从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及政策的转变中清晰地表现出来。从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被禁止,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被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今天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一种经济形式。可以说,对私有财产权利进行宪法层面的认可和保护,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保护各方面从事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的现实需要。 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是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现实需要。进入新世纪,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应鼓励其发展,为其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应该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一切合法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人们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从来没有简单地否定私有财产权利,但是从社会主义立法基本原理、原则及法律制度的角度对保护私有财产加以深入研究还刚刚开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而,我们还应该研究世界各国在产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有益经验,研究各国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方法和实际效果,并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产权理论体系和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法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加强,必然会对整个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这其中不仅有经济层面的影响,也有社会心态层面的影响。从总体来看,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对上层建筑的要求。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也有部分人对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需要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私有财产权利及其法律理念。从根本上讲,只有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才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法律制度。宪法的修订肯定了每个公民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建设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加强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加有利的条件,而且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都会受益。因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私有财产的经营是国家和人民财产增长和积累的重要来源。因而,建立健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十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