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作假者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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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8:35 南方日报 |
时评 潮白 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普宁市秦坤伟服装加工场去年“12·14”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决定:除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外,一再谎报、瞒报的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这是我省第一次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作出的处理。这个“第一次”,清晰地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谎报、瞒报者的鲜明态度:决不姑息迁就! 10人死亡、5人受伤,普宁“12·14”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在灾难发生之后,作为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部署事故调查和进行善后处理是必要的,而把灾难造成的损失如实向上级报告同样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都相当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也明确了“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者的处理。白纸黑字,昭然在目。 对重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其危害显而易见。它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它干扰和破坏了国家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使公共信息严重失真、变形或者扭曲,妨害了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有效性;它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助长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普宁去年12月发生的火灾,直到今年3月经上级多次追查才如实报告,纪律处分的利剑焉有不斩落之理! 但凡谎报、瞒报者,自己心里无疑都有一把不断拨弄的小算盘,权衡着利害得失。事实表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的盘算,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因而,处分普宁党政主要领导本身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向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敲响警钟,使他们从中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