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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鲜空气还给市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8:4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胡霈霖)11月16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颁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涉及了诸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包括居民楼下饭店的油烟污染、汽车尾气、露天焚烧秸秆等。

  让居民远离“烟熏火燎”《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在商住综合楼底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气须达标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拥有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条例》的规定,在用机动车经年检或者抽检,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在限期内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另外,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采用燃气、优质燃料油和其他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机动车车主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

  保障居民饮水清洁为了居民的饮水清洁、卫生,《条例》规定,在合肥市区二环路内、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重油的茶水炉、炊事灶、炉窑及单机容量低于7兆瓦(10吨/时)的锅炉,已经建成使用的,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原有者新建、更新单机容量7兆瓦及以上燃用煤炭的锅炉,必须采取高效除尘等防治措施。

  随意烧秸秆最高可罚200元今后,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合肥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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