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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病致死属意外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8:42 南方日报

  高原病致死属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死者家属10万元,法院称该病视同车祸是国际惯例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黄焕葆 王敏

  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在高原旅游时发生事故,投保人因急性高山症死亡。保险公司认为“高山症致死”不属“意外伤害事故”而拒绝赔付,死者家属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

  投保人进藏病发身亡

  保险拒赔付家属告状

  旅游爱好者小敏特别喜欢高原雪域风光,每年都利用假期去西藏旅游。2002年5月23日,小敏和两位朋友结伴、再次前往西藏旅游。28日下午,小敏一行到达阿里地区普兰县的大金——神山冈仁波钦峰的山脚下。第二天中午11时多,小敏和同伴开始“转山”。

  “转山”开始不久,小敏感到不适。到达第一个朝拜点后,小敏先期返回住处。5月30日早晨6时多,情况越来越差的小敏被送至冈底斯山藏医学院门诊部治疗,并被确诊为急性高原病。5月31日凌晨2时50分,小敏因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

  生前,小敏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主险“递增、养老保险”及附加“人生意外伤害险”。小敏父母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赔付申请,却遭到对方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中是这样表述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小敏父母认为:第一,高山症与环境高度增加有紧密关系,在海拔到达一定高度时,气压的降低是属于“外来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因素”;第二,小敏对自己患高山症死亡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因此此次事件“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令人费解”,小敏父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自然伤害就是意外伤害

  判决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3点理由:

  第一,小敏死于“高山病”这种疾病,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第二,西藏是高原病发生几率较高的地区,且从病发到死亡有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小敏罹患高原病不是“突发事件”;第三,小敏患病后如果及时自救或者寻求帮助,高原病也并非“不可抗拒”。

  受理此案的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小敏入藏前,本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他本人也曾经多次到西藏旅游,因此小敏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小敏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因此小敏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小敏父母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山病等同车祸纯粹属国际惯例

  经办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此案中含有“高山病是否构成意外伤害”和“高山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所称的疾病”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作为致害物的高山环境存在于人体之外,并直接作用于人体。这显然与病毒致害等致害物必须侵入人体内部才能对人体机能产生作用的内发性伤害是不同的。另外,小敏在高原地区经历了五六天的适应期,身体状况一直正常,这使得多次进藏的小敏在“转山”时不可能预料到高山病的袭击。

  其次,从联合国文件看,高山病与车祸等造成的外伤在国际医学理解中一样同属疾病,既然车祸等属意外伤害,那么高山病也应属于同样性质。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疾病免责”的“疾病”不应等同于医学上的疾病,而应只指内发性的狭义的“疾病”。因此,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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