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押1800多天 “世纪悬案”拷问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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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02 新华网 |
2004年11月1日,陈招根、沈华荣诈骗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督办的“世纪悬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沈华荣已被关押了1800多天,经历了从“官抓民”到“民告官”,再从“民胜官”到“官又抓民”的可怕循环。 “由于受理本案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既没有地域管辖的权力,也没有级别管辖的权力,因此,哪怕今天贵合议庭当庭对沈华荣宣告无罪释放,依然是违法的,依然是不公正的。因为贵法院根本不具有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沉默,整个法庭都因为沈华荣的辩护人——翟建律师这个戏剧性的发言,而陷入长时间的静默。 这一天定格在2000年10月12日。 对于站在被告席上的沈华荣来说,这已经是他经历的第八场官司了。在此前7场针对通化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中,除一场中止审理以外,其余6场他全部胜诉。可是由于他的执著和“不识时务”,他又出人意料地被“老冤家”——通化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送上了刑事审判庭,从而开始了他多灾多难的第八场官司苦旅,以致至今身陷囹圄不得解脱。 从“官抓民”到“民告官”,再从“民胜官”到“官又抓民”,这场历时8年、跨越世纪的“世纪悬案”何时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都是钢材惹的祸 沈华荣诈骗案的第一被告陈招根,原系江苏宜兴市申南物资公司总经理。第二被告人沈华荣,原系江苏省江阴市钢材供销公司上海办事处部门负责人。 因业务往来,“申南公司”欠“江阴公司”800万元,1994年6月至9月间,“申南公司”将2000余吨槽钢销售后的货款用于偿还“江阴公司”。 1995年初,沈华荣将债权债务关系移交清楚后离开“江阴公司”,在上海成立了私营企业——上海华锋钢材有限公司。“华锋公司”与“申南公司”从未发生过钢材销售往来。 1996年5月18日,沈华荣突然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从武汉抓到通化市,并被告知:两年前,“申南公司”抵债给“江阴公司”的2000余吨槽钢,系“申南公司”总经理陈招根伙同阎宁、赵杰等人,从通化市外贸公司与吉林珲春兴武贸易公司联营存放在上海的2万余吨槽钢中诈骗所得。在陈招根等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沈华荣积极为陈等人提供方便,同时出资、出人为其帮忙,事后分得被诈骗钢材2200余吨,价值人民币700余万元。沈华荣有诈骗、销赃嫌疑,故对其做出收容审查决定。 面对通化市公安局纯属子虚乌有的指控,华锋公司如果不拿出财物,公安局将继续关押沈华荣,为使沈华荣早日恢复人身自由,华锋公司被迫拿出价值760余万元的1431吨钢材,作为“赃物”交给通化市公安局。 1996年6月3日,沈华荣被取保候审。饶有意味的是,沈华荣的保人竟是抓他的承办人员、时任通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的王禹帆。华锋公司交出“赃物”后,沈华荣也回到了上海,但是通化市公安局竟然连一张收据也没有给。 1996年6月24日,不服气的沈华荣再次前往通化。经过一番交涉后,7月15日,通化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关于对上海华锋钢材有限公司事实钢材追赃处理决定》。该“决定”中称:在追缴此钢材过程中,上海华锋有限公司经理沈华荣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反映事实真相,鉴于沈华荣态度较好,因此通化市公安局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沈华荣回到上海,越想心里越不服气:申南公司欠了江阴公司的钱,欠钱还债天经地义,凭什么要华锋公司的东西充当赃物任他们拉走呢? 为了讨个说法,沈华荣走上了“民告官”的漫长诉讼旅程。他先后两次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通化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消对其所作的“收容审查”、“追缴赃物”的两个决定。 谁告我,就抓谁 1996年11月4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两起行政案件。庭审之后,沈华荣告诉当时的代理律师王斐,通化市公安局的人员来电约他去东虹宾馆好好谈谈,以便解决双方的纠纷。 11月11日下午,律师王斐接到华锋公司急电,称沈华荣又不知去向。 王斐一听,顿感不妙。他急忙赶到通化市公安局人员下榻的东虹宾馆,被告知通化市公安局的人已经退房离去。宾馆保安部还告诉王斐,他们走时还抓了一个人。 原来,当天下午1时半左右,保安部的摄像监控人员突然看到一幅惊人的画面:由12楼开下的电梯内,有两个人紧紧揿住另一个人,并捂住了他的嘴,被揿住的人则拼命扭动。保安部的第一反应就是有人在宾馆被绑架了。他们立刻紧急呼叫大堂保安拦住那几个人,经理也忙不迭地奔向大堂,一面派人准备报警。 大堂里,被拦下的人称他们是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的,一位姓王的出示了证件以及逮捕证。宾馆保安见这些人手续齐全,只得放行。 王斐立刻调看录像,被抓的果然是沈华荣。他立即将此事报告了虹口法院。此事还惊动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沈华荣又被“请”到通化。与第一次被抓相比,这次“升级”了,“因为犯有诈骗罪行,经检察院批准于11月14日逮捕”。实际上沈华荣在11日已失去人身自由。 12月14日,在被关押了整整一个月后,沈华荣表示同意回上海撤诉,于是,他再次被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6年12月24日、1998年7月7日分别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通化市公安局“收容审查”、“追缴赃物”的两个决定,沈华荣及华锋公司的两起案件全部胜诉。 通化市公安局不服上述两份判决,先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于1997年8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分别做出终审判决,判定通化市公安局败诉。 虹口区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依法只有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通化市公安机关以原告法定代表人(即沈华荣)分得赃物为由收缴了原告的钢材,而未向法庭提交原告分得赃物的书面证据;虽然有沈华荣所谓“诈骗同伙”的讯问笔录,却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尚不能证实沈华荣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事实存在,其他人的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实沈华荣有诈骗、销赃之嫌;因此,通化市公安局收缴钢材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民告官再度身陷囹圄 经过两年多的折腾,华锋公司元气大伤,沈华荣也心力交瘁。而被通化市公安局扣押的1431吨钢材,其中431吨已被通化市公安局变卖200余万元。剩下的1000吨钢材经过两年风蚀日晒严重受损,经上海市公证处指定的评估所评估,估价损失350万元。 沈华荣认为这一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通化市公安局的违法行政造成的,又于1999年4月特别授权委托范方强律师向通化市中级法院再次对通化市公安局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与此同时,沈华荣委托范方强律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市公安局返还华锋公司250余万元的判决义务。 在通化的诉讼并不顺利。1999年4月,通化市中级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脾气倔强的沈华荣又向吉林省高院提出上诉。当年8月12日,吉林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一、撤销通化市中院“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二、指令通化市中院立案受理。 沈华荣又一次看到了希望。一方面,他等待着虹口法院的强制执行结果,一方面等待着通化市中院开庭审理赔偿案。 谁知,就在沈华荣跃跃欲试准备与通化市公安局打第七场官司时,1999年10月21日,通化市公安局在时隔3年半、没有任何新证据、新材料的情况下,再次到上海将沈华荣抓走。 在历时近一年的“立案侦查”后,通化警方再次以同样的罪名将沈华荣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此间一个让人玩味的细节是:1996年,当通化市公安局在将陈招根、沈华荣诈骗一案(价值7000余万元的特大诈骗案)全部“侦破”,涉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且顺利完成了“追赃”任务之后,曾释放了所有“犯罪嫌疑人”。 若不是沈华荣“不识时务”,回上海后又一而再、再而三地将通化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此案应该早就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更有“意思”的是,因为沈华荣的再度被捕,一个月之后,疾病缠身的陈招根也被“陪绑”抓回通化。而涉案的其他7名犯罪嫌疑人居然全部“在逃”。这些在逃犯所做的“证言”包括“在逃”后所做的证言却又出现在检察机关提供的《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中。 通化庭审遭质疑 沈华荣被抓之后,其家属聘请了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翟建与范方强律师一起,担任沈的辩护人。2000年9月,在获悉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即将审理“陈招根、沈华荣诈骗案”后,翟建律师指出该案在程序上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认为这些问题应当在实体审理前加以解决。 在发给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的律师函中,翟建指出,通化市公安局所有指控沈华荣涉嫌犯罪的证据和材料都已被上海两级法院业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所否定。现在,再用同样的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犯有诈骗罪,到底是执法还是违法抑或是抗法?! 通化市公安局在与沈华荣的两次行政诉讼中均遭败诉,而且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及吉林省高院指令吉林市中院立案受理的赔偿一案中,沈华荣与通化市公安局是诉讼中的原被告关系。在公安局与沈华荣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通化市公安局再次将沈华荣拘捕并立案侦查,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更何况第三次抓沈华荣的办案人员,均是第一次被生效判决认定是办错了案的人员。 另外,这一所谓的诈骗案,无论涉嫌的犯罪地、还是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通化、不在吉林省,陈招根常住常州,沈华荣常住上海,此案发生过程均在上海,沈华荣在案发前也从未到过通化。通化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此案实行管辖,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此案指控两被告共同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000万元,而且属犯罪既遂,两被告均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这样巨大的涉案金额,为何交由基层法院一审,也令人费解。“贵院若开庭审理此案,则恐怕是开了新中国刑事诉讼史上一个先例”。 翟建律师在律师函中直言不讳地写道:“本所对此一做法的唯一理解是,有人想将此案‘捂’在通化,‘消化’在通化。”不幸的是,这样一个先例仍然在通化出现了。 2000年10月12日,东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诈骗案。翟建律师义愤填膺地质疑庭审的合法性,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面对律师对东昌区法院既无地区管辖、也无级别管辖的质疑,法官的解释是:法院也曾将这一案件转给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中级法院将此案又重新指定交由东昌区法院审理。“上级指定我们受理,我们就有权受理。” 事实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在1998年1月19日颁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文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硬着头皮开庭的东昌区法院最终还是将案件移送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来自上海的翟建、范方强律师再次以“没有程序公正,何来实体公正”为由,对庭审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并要求审判长当庭做出解释。 通化市中院审判长说:“经通化市中院向吉林省高院请示,吉林省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口头答复,同意将本案交由本无管辖权的通化市中院管辖。” 审判长的这番话遭到翟建律师的强烈质疑——“沈华荣诈骗案”在通化市东昌区法院一审9个多月后未作判决,又由通化市中院再次进行一审。此时,距沈因本案第一次被抓已5年零2个月,距其因本案第三次被抓并被关押亦达1年零9个月。翟律师指出:“这均表明,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在通化已成一纸空文。” 翟建还指出,此案自开庭以来,国内多家媒体均对通化司法部门的程序违法问题表示关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也就此提出了意见。因此,对于具有如此重大争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亦不应当仅以口头答复的形式,将此案指定给名不正言不顺的通化市中院管辖。 庭审中,旁听的记者发现,作为公诉方的通化市检察院的公诉词,居然同在东昌区法院庭审时一模一样,一字未改。所示证据也全是通化市公安局取证的,已被上海法院两审宣布无效的证据。 更具黑色幽默的是,早已料到律师锋利的质问,公诉人居然当庭宣读准备好的通化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自己没有作伪证的证明,在严肃的法庭上玩起了自证无罪的儿戏。 站在被告席上的沈华荣似乎早已对此种伎俩无动于衷,数年关押让他神情呆滞、面无表情。陈招根则面色浮肿,站立不稳。 上海审判见公正 2001年8月31日,通化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招根无期徒刑,沈华荣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陈招根、沈华荣提出上诉。 2003年6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判决,发回通化中院重审的裁定。 在翟建和范方强律师等多方人士的奔走呼号下,这起由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督办的“世纪悬案” 终于在2004年2月,由吉林省通化市检察院移送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04年11月1日,陈招根、沈华荣诈骗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迫切想洗脱冤情的沈华荣每每在回答公诉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提问时,总是以祥林嫂般的开场白开头:事情是这样的…… 虽然辩护律师翟建十分清楚和了解沈华荣有太多的冤屈想要表述,但还是不得不善意地提醒他只需要简单地回答“是”或“否”即可。 11月10日,陈招根、沈华荣案件审理终告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历经了“三抓两放”,又被列为“诈骗嫌疑人”的沈华荣在被关押了1800多个日夜以后,终于可以期待一份公正的判决了。他在静静地等待着,等待着……(作者:陈冰)(来源:新民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