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有约定丈夫的债妻子也得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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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18 新华网 |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17日电郑民开的公司欠了25万元,公司担保人帮他还清债务后,进而向郑民夫妇追偿。可妻子彦青却拿出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同意承担丈夫的债务。昨天,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夫妻财产约定书对债权人无约束力为由,判令由郑民夫妇共同承担债务。 去年,郑民开的易盛公司向佳好公司借了25万元,双方于去年4月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时间为一年,阳阳公司为该借款担保。到期后,因郑还不出钱,佳好公司于今年5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阳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由阳阳公司替郑民偿还借款25万元。阳阳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于今年6月以郑民夫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开庭时,妻子彦青拿出了一份财产约定书,上面清楚地写着:房屋、生活用品等的归属,女儿抚养费的分担及收支等各负其责,互不干涉。彦青同时称丈夫向佳好公司借款25万元的事情自己并不知,而且两人离婚协议书都写好了。所以,丈夫的借款应由他自己负责。 阳阳公司认为,彦青是郑民的妻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丈夫的对外债务。彦青知道丈夫在外开公司,其收入都用于家庭开支,故公司欠款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郑民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之前并没有告知阳阳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阳阳公司为郑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郑追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合法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阳阳公司并不知道郑民夫妻有财产约定,因此财产约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存在约束力,与债权人无关。(文内当事人均系化名)(申屠清儿金振东)(来源:今日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