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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能否堵住工程黑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43 南方都市报

  公开建筑行业行贿者不良记录并取消其新项目的投标资格,广州相关规定引发争议

  “黑名单”能否堵住工程黑金

  近年来,国内建筑行业在工程发包、公开招投标过程中,行贿索贿现象屡禁不绝,工程黑金也一直备受社会诟议。

  为此,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建委和广州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将建筑“黑名单”作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火墙。然而,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这一制度设计是否越权?向社会公示不良记录又将如何规避隐私权不受侵犯?对工程竞标企业是否构成商业歧视?此举一出,不仅给市内建筑行业带来地震,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诸多争议。

  观点交锋

  话题1 建筑“黑名单”出身不合法?

  发布机关缺乏法律依据

  秦先生(40多岁,资深律师):用来评估企业或个人诚信标准的“黑名单“”、“红名单”之类,应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评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来规定。比如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一旦去负责规定救火救灾,总让人感觉怪怪的。从根本上讲,由检察机关、建设部门等行政部门来规定和发布黑名单,缺少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不能靠拍脑袋

  杨先生(56岁,广州大学副教授):对行贿者设置“黑名单”,出发点是好的,但无论检察院还是建委,法律上并不具有这样一种处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公共机构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扩大,就是一种“良性违宪”。法律的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这是法制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是靠拍脑袋“创新”。

  可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冯先生(27岁,政府公务员):颁布或设立建筑业黑名单,主要针对这一行业腐败性高的特殊性而出台的专门部门规章,按国家《建筑法》或其它相关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出台事关本行业的部门法规,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黑名单能起震慑作用

  涂先生(媒体从业人员):检察院或其它行政部门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在当前建筑业界大多数行贿都未能定罪的情形下,“黑名单”这种非刑法措施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值得肯定。

  话题2 “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哪怕是罪犯也有隐私权

  张先生(45岁,大学教师):公布建筑企业或个人的行贿记录,肯定会对其商誉、声誉造成损害。当前法律上既然没有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诚信记录,也没作出相应规范,如果由于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受害人可以起诉政府部门。就连犯罪嫌疑人都有隐私权,怎么能认定由某个国家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就绝对不伤企业隐私呢?

  侵犯隐私不可避免

  毛先生(54岁,私营企业主):由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收集起来,并向社会提供服务,这必然涉及公民隐私保护问题。违法和犯罪的主体最终都要回归社会,而公开其不良记录的影响却会保留相当长时间,所以对隐私的侵犯不可避免。谁说一个人上次行贿,下一次也一定行贿?

  犯罪记录不是隐私

  钟先生(50多岁,资深律师):行政部门只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而整理出建筑行业行贿“黑名单”,是对其犯罪事实的收录,犯罪记录是不存在隐私问题的。既然犯了罪,任何人都有知情的权利。再说,公布建筑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记录,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犯了罪就要承担后果

  梁先生(40多岁,法院工作人员):我国《民法通则》里只有对公民肖像权、人格权和名誉权侵犯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对行贿行为等犯罪行为进行公布,是犯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后果之一。

  话题3 “黑名单”存在商业歧视?

  “黑名单”向谁公开须明确

  汤女士(50多岁,大学老师):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是可以在行贿方已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但行政部门出台的黑名单向社会服务,向什么人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接受信息的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必须细化明确的,否则,会产生歧视嫌疑。

  双重惩罚不利公平竞争

  张小姐(27岁,广告公司白领):个人或公司行贿触犯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处罚。可处罚过后,还要受到行政部门规定的黑名单公布的威胁、市场不准入的双重惩罚,这能营造公开竞标投标的法制氛围吗?再说谁进名单谁不进,这里头的名堂可大了,只怕此门一开,相关行政部门更要受到黑金诱惑也难说,会不会是相关部门在变相敛财?

  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

  朱先生(省人大代表):我国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公开其行贿记录,在客观上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虽说对行贿企业或个人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因其商业行为仍在继续,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商业歧视。

  权利义务对等不算歧视

  徐先生(40多岁,地产开发商):一般一个行业内,竞争主体平等、各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就不算商业歧视。至于黑名单,是现阶段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一定时间后,可以解除限制,从名单上除名。从证据上,很难找到歧视依据。

  专家论道

  实施细节有待完善

  刘国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三年,市场开放和成长的速度都较快,但市场诚信体制却严重匮乏。所以,在当前行业协会不管、其它部门不管、法律又没细化到真能对行贿行为一一查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出台类似“黑名单”规定,其现实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

  至于“黑名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名单入选、如何申请退出、以及在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过程中如何避免错位使用、过度滥用、实现责权一致,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摸索完善。

  部门说法

  加大行贿风险成本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其实早在去年11月,有关部门即已在酝酿出台这一部门规定,今年在新的《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才谨慎推出这一试行规定,其作为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手段,管理成效还有待检验。

  据介绍,在《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出台之前,检察院、建委、监察局作为国家机关,在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方面沟通不多。但这些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又都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所以出台这么一个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相反,在当前建筑市场黑洞较大的情形下,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行贿企业或个人的风险成本,“其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具体规定也都是结合广州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

  小资料

  建筑“黑名单”:即由检察机关负责建档,对于建筑行业内有单位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对行贿企业或个人公开其不良记录,并对个人行贿超过8万元、单位行贿超过20万元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情形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

  记者调查

  全市贪污受贿案 1/3与建筑有关

  近些年,随着国门洞开,中国各个城市建设热潮方兴未艾,建筑市场成为利润空间巨大的香饽饽,已是不争之实。

  经济发展较快的广州,其建筑市场多年来在国内更是紧跟北京、上海之后,稳居第三,而且增量势头强劲。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建筑工程交易量将会超过600个亿。据统计,1997年至2002年5年间,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已达到800亿元,相当于前47年城市建设总投入的3.36倍。而未来几年内广州还将投入近2000个亿来搞城市基础建设和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这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不仅建设环节多,而且资金流量巨大,无形中对保证建筑市场的廉洁也构成一大挑战。

  “市场空间大,利润回报丰厚,现在没有哪一个行业能比得过建筑市场,”广州一建筑企业老板介绍,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等几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尽管随着《工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备,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行贿索贿等黑金案件已明显下降,但据广州市检察院公布的相关统计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查办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占1/3;市检察院立案侦办的贪污受贿案件中,也有1/3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建筑市场行内人多半认同该行业腐败的高危区域,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相关。比如在用地审批阶段,就极容易出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等问题。“很多企业贪走捷径,喜欢在工程前期行贿或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搞定人,结果由于成本付出过高,导致了后期招投标和建设阶段也接连出现违规操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于是,2002年,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次为当地建筑行业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俗称“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此创新举措一经推出,顿时在全国引发取经热潮。今年初,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等地更率先一步引进建筑“黑名单”试点,以净化建筑市场。这些都直接催生了广州相关制度的出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晓红

  图:

  据了解,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办的贪污受贿案件中,有1/3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

  本报记者 方谦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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