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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能拒绝企业合法的加班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9:56 东方网-劳动报

  [案例]李某系某公司车间技术员,2002年6月,因天气多雨,地处山谷的公司决定在工厂外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要求全公司职工加班加点。公司预计加班15天,每天加班约4小时。李某因父母回老家,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当年高考,必须有人照顾,所以向公司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公司便没有安排她加班。但事后经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真正去照顾其将参加高考的弟弟,而是回去与朋友搓麻将。为此,公司曾找李某谈过话,但李某予以了否认。公司共计安排全公司职工加班23天,都按规定发给了加班费和夜餐补助费。由于李某一次也没加班,公司鉴于她的工作表现,经研究并通知了工会,以李某不服从公司调度为由,扣发李某半年奖金。李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经调查查明,案件事实与公司所述一致。裁定驳回李某请求。

  [劳动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因职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引起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以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为由扣发李某的奖金?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在多方面作了严格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真正落到实处,但同时也没有排斥用人单位在规定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出现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有关程序、时数的限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在暴雨成灾、地处山谷、面临洪水袭击的情况下,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以修坝防洪,这种行为是正当、合理的。

  李某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劳动者因自身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加点,如劳动者患病、家庭成员确需劳动者照顾等。前面的分析已排除了第一种情况。从本案的事实看,李某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李某确因照顾即将参加高考的弟弟而不能加班加点,可以认为其理由是成立的。但实际上,李某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因此,公司对她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的决定是可以的。(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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