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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移民境外可带走合法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11月16日电 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个人合法财产的对外转移将有章可循。

  推动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有关负责人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

  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充分行使。

  三是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

  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移民和继承财产才能转移

  《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本人所有合法财产才能转移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可委托他人代办财产转移

  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超过20万须两年内分步汇出

  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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