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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46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在实施,为就业方式不固定、劳动关系不明确、收入不稳定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明确了参保政策。这是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这个《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为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待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其缴费费率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5%缴纳;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其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实施细则》还规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6个月之内可直接续办医疗保险手续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企业及本人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杨杰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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