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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贪官焦玫瑰名誉权案开审 "姘头"说法引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9: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正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原沈阳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的代理律师17日走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庭,为这位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维护名誉权。

  焦玫瑰状告《中国青年报》社把她称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要求被告在同版位,以同篇幅、同字体道歉,并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等。

  据介绍,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刘涌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头上有‘优质’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焦玫瑰的代理律师称,“姘头”一词是中国民间市井对妇女极其恶毒的谩骂语言,在媒体使用是对原告焦玫瑰极大的精神伤害,尽管焦玫瑰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公民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青年报》的文章中有4次出现“姘头”一词,而且“姘头”一词出现在标题中。

  中青报代理律师表示,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浙江的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被告律师承认中青报的编辑在工作中存在不严谨疏于审查转载来稿的责任。但他表示中青不是首次刊登,只是转载,“姘头”一说最早刊登于2001年3月的一家媒体上,在中青报涉案文章发表之前的半年内,各媒体已广为传播。

  被告律师同时指出,焦玫瑰身为一个党培养出来的政法干部沦为阶下囚,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缘自于她受贿、贪污的行为。不能归咎于中青报。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显示,焦玫瑰被判处13年半的刑期。1999年刘涌连打带砸抢占了中街大药房,但原承租人拥有那块地皮的使用权,便告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焦玫瑰的关照下,立案厅未予立案,后又按照刘涌的要求把案子转到区法院审理,直至对方败诉。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700元的4个拼图凳子、1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1部、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原告代理还出示了丹东市看守所所长和女监管教的证词证明,2001年4月,焦玫瑰在看守所里看到了丹东一家报纸称她是刘涌“姘头”后,情绪异常激动。并立即给报社写了一封信,信中称“‘姘头’一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愤怒、震惊几乎击毙了我。报社要立即澄清事实,以清洗我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格。”

  管教证明说焦玫瑰在递交信件时手在颤抖、气喘吁吁,并在随后产生了自杀、轻生的念头。

  在法庭辩论后,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在调解中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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