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火化炉前“死错人”(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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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22:11 法制晚报 | ||||
由于医院开错了死亡证明,已经被拉到殡仪馆的死者遗体却被拒绝火化。由于医院只同意赔偿500元,死者家属不满意,医患双方争执了一个多月。昨天死者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与医院谈判破裂。 事件经过火化炉前“死错人” 当事人李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母亲今年本来已经73岁了,9月17日她的母亲因急病到北京中医医院治疗。9月19日,老人不幸去世。李女士一家人都感到悲痛万分,9月22日他们在八宝山为母亲举办了一个小型的追悼会,亲朋好友30多人都来吊唁。 上午10时许,追悼会结束,李女士打算将母亲的遗体送入焚尸炉火化。可就在进炉前,火化场的工人却说:“死者的名字不对呀!”李女士赶紧上前查看,发现由北京中医医院开具的这份“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着的死者叫“李秀英”,而自己的母亲并不叫这个名字,实际上“李秀英”是李女士姐姐的名字。 火化场的工作人员表示,焚烧尸体要凭医院出据的死亡证明,如果死亡证明同死者身份对不上,他们就不能进行火化。 “上路”拖延4小时 李女士告诉记者,按照民间风俗,老人要在中午12时前“上路”。因此他们赶紧跑到了医院,医院倒是很快承认了错误,并且开出了新的死亡证明。 但是当李女士拿到医院新开据的死亡证明,回到殡仪馆时已经过了下午1时,火化直到下午4时许才结束。在场的30多位亲友走也不是,留也不是,让李女士一家人感到非常尴尬和痛苦。 追悼会结束几天后,李女士一家人找到了北京中医医院,要求中医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可是对方却表示只能陪500元,此后双方争执了一个多月,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记者调查 医院:500元是很高的标准 记者随李女士来到北京中医医院,医院医患关系部的两位女士接待了记者。据介绍,开错死亡证明的是一名怀孕3个月的女医生,平时的工作一直都不错。这件事发生后,医院已经多次开会批评了这名女医生,而且赔偿家属的500元也要由这名女医生支付。对于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愿意作出道歉。 但是同时医院方面也表示,中医医院通常赔偿都在50元左右,作出赔偿500元的决定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标准了,这个数字是综合了其他医院类似事情后得出的。“我们请示了上级部门,这个数不能改变。如果死者家属认为不合理,可以采用其他途径解决。”院方的这种说法被死者家属理解为“摆明了要打官司”。 家属:院方态度恶劣谈崩了 “我们跟医院交涉不是买菜卖菜,就是为了给活人和死人一个安慰,这其实都不是钱能补偿的问题。”据李女士介绍,家属仅为这件事所花费的交通费就不止500元。“最让我们不能容忍的是,医院从一开始就咬死500元这个数一步不让。我们觉得医院的态度很恶劣。” 昨天,死者家属给记者打来电话,医院最终还是只同意赔偿500元,他们谈崩了。 专家释法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大地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认为,医院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律师告诉记者,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照社会的一般做法,另一方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医院和李女士一家人之间属于医患关系,实际上还是一种合同关系。 王律师说,对于李女士来说,她要履行支付医药费等义务;而对于医院来说,则要履行治疗等义务,其中包括了出具医疗单据的附随义务。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没有出具正确的医疗单据,导致死者家属遭受损失,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赔偿应分两个部分 究竟500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数字,李女士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文辉。沈教授告诉记者,医院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应分为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 沈教授指出,其中实际损失为家属为处理该事件实际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而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应由双方商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李女士姐姐的名字被误写在死亡证明上,此行为也对她的姓名权构成侵犯,医院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 线索提供人:李女士二等奖300元 作者:梁千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