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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公证又何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2:09 济南时报

  归国博士要求公证性爱质量、丈夫作不嫖妓保证也公证、众多女士要求处女公证……这些另类的公证,被我们的公证机关“面红耳赤”地拒绝。

  我们现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1982年通过的,到现今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这期间,国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的公证制度却“岿然不动”——冲突不是在观念上,而是在制度上。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开放、和谐,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只要法律和公共道德不禁止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去做,其体现了平等、自由等深层社会价值。同时,成熟的社会一定是宽容的社会,在有序的前提下的社会宽容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整个社会学会对个人行为的宽容就如同我们每一个人学会对他人自由的尊重一样是必须的。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只是赋予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业务的拒绝权,因此对于那些看起来“另类”的个案诉求,我们尽可以依照《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中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给他公证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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