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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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3:5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 (通讯员 冯立中记者任诗芹)记者日前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鼓励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我省专门出台相关《意见》,从政策上予以保驾护航。 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这份《意见》,首先对民营医院职工的各种待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公办医疗机构分离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的工作经历可连续合并计算工龄;民营医疗机构职工在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不再“矮三分”,而将和公立医院职工“平起平坐”。 我省给予民营医院的优惠政策还有: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公办医院改制分离为民营医院并成建制接收原有人员的,3年内可以继续按照改制前的补助水平和资金渠道给予财政补助或企业补贴,补助经费按改制前的水平每年递减三分之一。营利性民营医院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自制自用制剂增值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同时,民营医院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学院校教学医院、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资格等方面,享有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意见》还规定,民营医院应承担预防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困病人和无主病人救治等任务,但政府要给予合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