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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拒签"青春期合同" 怀孕被解聘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7日电 结婚、怀孕就有可能遭到老板的辞退,现在有一些女职工正在遭受“青春期合同”的困扰。已经在天津市一家培训中心工作近半年的宋女士,终于盼到了单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就在宋女士开始调档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她怀孕的消息传到了老板的耳中。宋女士不但没有签上正式的劳动合同,还被炒了鱿鱼。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再次强调,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职工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的“青春期合同”,就是很多企业只与23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这样,企业可以不断地“淘汰”已过青春期的女工,重新招聘“没有家庭负担”的女工。“青春期合同”现象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尤其严重。天津市也曾仲裁过这样一些案件。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作为女职工在求职时,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如果因怀孕被企业解聘的,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发现自己已怀孕,但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用工拒不签订合同的,也可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您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记者李茜)(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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