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秘密协议后再跳槽 德州一男子被判赔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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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17 新华网 |
德州某公司一业务骨干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一年后,掌握了大量公司商业秘密的李某违反协议,跳槽到另一同行业单位当起副总,为此,原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昨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禁止案,判李某赔偿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02年8月,李某应聘到德州某公司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该公司任何同行业单位(太阳能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含业余时间),否则李某自愿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03年1月,李某因业绩突出,被该公司委任为大区销售经理,负责山东、河南、河北、安徽四个省份的市场销售工作。 2003年10月,李某以休养身体为由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不到一年,李某就成为与原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的安徽某太阳能公司的销售副总。李某原公司认为李某的跳槽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书》,故诉至德州市德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协议书约定的李某竞业禁止的义务,也符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李某违反协议跳槽,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信明栋 通讯员 张瑞环 季鹏)(来源:齐鲁晚报) |